行爲人在法院誣告是什麼罪?
一、行爲人在法院誣告是什麼罪?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爲。這裏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幹部、羣衆,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
按照有關規定,行爲人涉嫌誣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捏造的犯罪事實情節嚴重的;
2、誣告陷害的手段惡劣的;
3、嚴重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的;
4、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我國《刑法》第243條規定,犯誣告陷害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此罪的,從重處罰。不是有意誣告,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構成犯罪。
誣告陷害罪屬於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不受理的,可以公訴轉自訴,受害人可以去法院起訴。
二、誣告陷害罪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這種犯罪是行爲人企圖假借司法機關實現其誣陷無辜的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2、客觀要件
首先,必須捏造犯罪事實,即無中生有、栽贓陷害、借題發揮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實強加於被害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實,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責任即可,並不要求捏造詳細情節與證據。
其次,必須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或者採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告發方式多種多樣,如口頭的、書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間接的等等。
再次,必須有特定的對象。如果沒有特定對象,就不可能導致司法機關追究某人的刑事責任,因而不會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
當然,特定對象並不要求行爲人點名道姓,只要告發的內容足以使司法機關確認對象是誰就構成誣告陷害罪。誣陷沒有達到法定年齡或者沒有辨認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屬於對象不能犯,仍構成誣告陷害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即可構成,但是,如果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要從重處罰。
本罪的行爲人只要實施了誣告陷害他人的行爲,導致被害人成爲刑事偵查的對象或捲入刑事調查或刑事訴訟就構成犯罪既遂。被誣告人是否因此受到刑事處罰,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實,一向有關機關或單位告發就會產生被告發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後果,但仍決意爲之,並且希望這一危害結果發生。
如果僅僅是爲了諸如敗壞他人名譽,阻止他人升遷而捏造事實誣告其有不道德甚或一般的違法行爲,就不能構成本罪。
當然,行爲人實施了誣告陷害的行爲,但是否實現了其目的即他人是否已受到刑事追究,則不影響本罪成立。至於受到刑事追究,則是指公安、檢察、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所告發的事實已立案查處。
對於行爲人實施的誣告陷害他人,對被害人的名譽等人格權益造成了嚴重的損害的,此時是需要被嚴厲的處罰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處罰的性質也是根據行爲人實施的違法行爲的輕重來確定的,如果是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的,就不能予以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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