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一審判處罪名成立,二審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案情簡介
內蒙古某市某區人民法院審理某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H某犯故意傷害罪一案,於2015年2月10日作出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H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辦案思路及心得
李常永律師遠赴內蒙古辦理該案。經過深入研究案件卷宗及相關法律,多次會見當事人, 李常永律師、李潛律師發現:據以定案最關鍵的證據是被害人的《鑑定意見》,而該《鑑定意見》在檢材方面存在一系列重大疏漏,極有可能掩蓋了所謂“被害人”根本不存在肋骨骨折這一事實。李常永律師、李潛律師以此爲突破口,積極與二審法院、閱卷的同級人民檢察院相關辦案人員進行了當面的、書面的辯護意見交流,先後提交《二審開庭審理申請書》、《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調取證據申請書》、《重新鑑定申請書》、《關於上訴人不構成犯罪的法律意見書》、《二審辯護詞》等法律文書,與辦案人員的交流極爲充分,並最終贏得了認可。
裁判結果
本院認爲:原審認定事實部分不清,需進一步補充偵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撤銷一審人民法院刑事判決,發回該區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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