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既遂和未遂如何認定
一、敲詐勒索罪既遂和未遂如何認定
通常的情況下,敲詐勒索罪的完成形態屬於結果犯,它的既遂與未遂均以行爲人實現對財物的實際控制爲標準,即行爲人使用了恐嚇、威脅等手段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從而被迫交出財物的,這爲既遂。如果被害人沒有因爲行爲人的恐嚇而產生恐懼或者雖然產生了恐懼,但是沒有交出財物的,均爲敲詐勒索罪的未遂。但是有以下三種情況我們應當區別對待:
1、如果被害人在受到行爲人的威脅和恐嚇後向公安機關報案的,並且在司法機關的授意下前往行爲人指定處與其進行交款的,行爲人在前去取款的時候被當場抓獲的,無論其是否實際掌握財物均視爲犯罪未遂,因爲財物實際一直掌握在公安機關和被害人的掌控之下,行爲人控制財物只是一種假象。行爲人如果沒有被當場抓獲的,而是取得財物之後突然逃跑,公安機關之後才抓獲的則構成犯罪既遂,因爲只有行爲人對財物處於實際的掌控。
2、並非所有的敲詐勒索行爲人沒有取得財物的情形都是犯罪未遂。行爲人在對被害人進行敲詐勒索的時候,被害人當面拒絕了交付財物而使得行爲人把要挾的內容付諸實踐,或者對被害人實施暴力並強行逼迫被害人交出財物的,或者進行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的,分別應當以搶劫罪和數罪併罰來處罰。
3、如果行爲人的敲詐勒索行爲產生了情節嚴重的後果,即構成了結果加重犯,有人認爲在這種情況下,無論行爲人是否實際取得財產都應當以犯罪既遂來處罰。
二、敲詐勒索犯罪的數額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敲詐勒索罪是數額犯,行爲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必須是“數額較大”,才構成敲詐勒索罪,予以立案偵查。根據《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2000元至5000元爲起點。因此,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起點應當以各地法院規定的具體標準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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