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向辯護律師告知的情況有哪些?
一、應向辯護律師告知的情況有哪些?
辯護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的第四項職責是“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這裏所規定的“瞭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是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有何種犯罪嫌疑,即偵查機關立案偵查的罪名,偵查機關應當告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主要是向偵查機關了解案件的性質、案情的輕重以及對案件偵查的有關情況,包括有關證據情況等。
在不影響偵查順利進行的前提下,偵查機關應當儘量向辯護律師告知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主要是指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辯護律師在案件偵查終結前,有權要求偵查機關聽取其意見,或者向偵查機關提出書面意見。提出意見既包括對案件事實和證據提出意見,也包括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等提出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其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二、辯護律師的權利
1、爲犯罪嫌疑人提供諮詢,代理申訴、控告,
2、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3、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
4、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瞭解有關案件情況。
5、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6、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
7、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8、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9、律師可以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自行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10、律師擔任辯護人的,其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於被告是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來爲自己進行辯護的,但相關情況必須基於實際的司法程序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不清楚的,可以事先諮詢瞭解,避免在後期出現辯訴錯誤的情況,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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