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賄罪的辯護有哪些?
一、關於行賄罪的辯護有哪些?
第一個主要辯點是看被告人有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現在的司法解釋對不正當利益的範圍擴大化,把社會上常見的求人辦事現象都涵蓋了進去,比如企業認爲行政機關審批項目的程序過慢,容易給企業造成損失,爲了加快審批進程,去找關係送錢,這也被納入不正當利益範疇。但畢竟還是有一些人送錢目的是被索要,而不是爲了不正當利益,迫不得已才送錢,並沒有獲得不當利益,這種情況下就不應當認定爲行賄犯罪。
第二個主要辯點是看犯罪性質,是個人行賄還是單位行賄,兩者的處罰幅度相差很多,個人的行賄犯罪,數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但單位行賄罪,無論數額是多少,哪怕達到一個億,處罰最多也會不超過5年有期徒刑。可以說,兩者的量刑差距非常巨大。但有時,個人檢察機關對行賄性質把握不準,就會把明明是單位行賄的案件按照個人行賄犯罪起訴,比如公司領導爲了某個項目投標或者審批行賄後,之後公司解散、註銷,案發後檢察機關找不到單位犯罪中的“單位”,就以個人行賄犯罪起訴。所以,律師在判斷是否構成犯罪的基礎上,還要看是不是應該定單位行賄。主要判斷點在於,是否以單位名義實施行賄(無論是管理層決策,還是單位領導包括公司實際控制個人決策)決定,是否爲了單位利益,違法所得實際歸單位所有,等等。
第三個主要辯點就是前面談到的,律師要審查案件證據並詢問被告人,注意有無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爲的情況,如有就可以建議法院對被告人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當然,對行賄罪的辯護還有許多其他方面的辯點,比如有無造成國家經濟損失,社會惡劣影響,有無被索要情節,以及被告人及其公司積極向法院交納罰金,等等。
對於行賄罪一般是非常難辯護的。因爲只要一旦有了行賄的證據那麼就無從辯解。因爲只要一旦收受賄賂作爲國家公務人員就已經是犯罪行爲了。只能從行賄金額上來進行辯護,表明犯罪嫌疑人並未收受過多金額並且配合檢察機關的調查要求法院對其量刑寬容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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