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辯護迴避的條件是那些?
一、指定辯護迴避的條件是那些?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主 要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或者他們的近親屬與本案處理結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因而也可能影響案件,客觀公正地審理,所以他們應當迴避,不再 參與案件的處理。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由於他們在案件中曾有過這樣的身份,執行過或履行過一定的任務或義務,因而可能 對整個案件或案件的某個事實,已形成自己的看法。如果他們再以辦案人員的身份,處理該案件,就有可能會影響案件事實的正確認定和公正處理,因而也應當迴避。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會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所謂其他關係,是指近親屬關係和利害關係以外的某種關係,諸如交往密切的上下級關係、同學關 系、朋友關係等等。另外,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因此,曾是原合議庭成員的,在 案件重新審理時,也應自行迴避。
(5)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請客送禮,或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也必須迴避。如有上述情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都可提出申請回避。如遇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綜上所述,對於指定辯護需要在符合刑事案件當中的審判階段,然後法院會指定辯護人的相應律師,而對於辯護的時候需要對某些條件情況的人員進行迴避,一旦與該案件當事人有任何利害關係的人員,都可能會影響到案件的公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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