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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受賄五萬怎麼處罰?

刑法修正案九受賄五萬怎麼處罰?

我國的刑法自頒佈以來總共經過不利就此的修改,每一次的修正案都會對一些罪名做一些修改,有時也會相應的刪減或者是增加一些罪名,其中受賄罪是刑法修正案九重點的修改對象,在此次的修改中對於受賄罪的定性更加的嚴格,現實的審判過程中刑法修正案九受賄五萬能否構成受賄罪有了新的判定標準。

一、刑法修正案九受賄五萬的處罰措施

一般來說,法院普遍的對5萬多的受賄金額,是判決緩刑或者是一年左右徒刑並處罰金。有些地區是在2年左右的刑期。

二、受賄罪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爲。受賄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爲的廉潔性及公私財物所有權。受賄罪嚴重影響國家機關的正常職能履行,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聲譽,同時也侵犯了一定的財產關係。受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目的是非法佔有公私財物。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

2、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權利所形成的便利條件。受賄罪的行爲方式有兩種:

受賄罪一是索賄。即行爲人在公務活動中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二是收受賄賂。即行爲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爲他人謀取利益。謀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當利益,也可以是正當利益。主動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爲,比被動受賄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就構成受賄,而不要求行爲人有爲他人謀取利益這個條件。受賄罪在客觀方面除了有索賄和收受賄賂這兩種基本行爲形態外,

還包括以下兩種表現形式:

①收受回扣、手續費。如《刑法》第385條第二款規定。

②斡旋受賄。如《刑法》第388條規定。

三、基本解釋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即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爲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必須同時具備“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但是爲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爲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第二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第三百八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中關於受賄罪的若干修改可以看出,貪污罪中受賄數額的標準在放低,這就意味着在現實中以往由於受賄的數額較小構不成受賄罪的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後就會構成受賄罪。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受賄罪的主體一般是國家工作人員,對於非國家工作人員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受賄五萬是不會構成受賄罪的,因爲主體不適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