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受賄罪的規定有哪些?
我國近年來一直在打擊違法犯罪事件,其中對行賄受賄的行爲特別嚴厲。由於一些地方官員,心理素質不高,對誘惑不會拒絕,導致受賄行爲時有發生。但是我國對這類罪案一旦發現絕不姑息,嚴重的需要負刑事責任。那麼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刑法修正案九受賄罪的相關內容。
刑法修正案九對受賄罪的新規定
刑法修正案九對受賄罪擬三擋刑罰
本次刑法修改對貪污受賄犯罪則相應規定三檔刑罰,即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同時新法對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使用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終身監禁”
在原刑法第383條中增加一款規定,對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後對受賄罪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四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五條【對犯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二條【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透過上文的詳細內容,我們瞭解了刑法修正案九受賄罪的相關法律。從文中可以看出,我國對行賄受賄案件一直處於嚴懲階段。行賄受賄多發生於一些地方政府,由於官員對誘惑沒有抵擋力,容易被利益矇蔽雙眼。在這裏還是提醒大家,爲了社會安寧,請遵紀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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