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數額怎麼辦
國家工作人員如果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有受賄行爲的話,只要達到了規定的數額或者情節,那麼就會被認定爲受賄罪,之後就是根據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如果發現國家工作人員經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這樣的情況下要怎麼辦纔好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經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數額怎麼辦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物品,只付少量現金。這往往是行賄、受賄雙方爲掩蓋犯罪行爲的一種手段,情節嚴重,數量較大的,應認定爲受賄罪。受賄金額以行賄人購買物品實際支付的金額扣除受賄人已付的現金額來計算。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內容正是對貪污罪量刑的規定。雖然這次刑九中並沒有很明確的寫出關於對受賄罪量刑的修改內容,但是卻有關於貪污罪量刑方面的內容。根據 《刑法》中的規定,也就是對受賄罪量刑作出了修改。
二、受賄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385條)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爲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分析了上文之後,大家應該也比較清楚,在我國經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數額,一般是需要累計進行計算處罰的。如果按照累計來計算式受賄的數額,那麼此時對犯罪分子作出的處罰就有可能比較重,甚至還有直接判處死刑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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