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會不會批捕?
一、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會不會批捕?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因此,不管是拘留還是批准逮捕,都是因爲嫌疑人涉嫌犯罪。但是在這個過程進行中,對證據的要求會越來越高、也越來越嚴格。比如公安機關對於重大嫌疑分子,有被害人指認或身邊發現犯罪證據或有串供可能甚至不講真實姓名住址等就可以刑事拘留,但到了批捕階段就必須達到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才能予以逮捕。以後到了審查起訴階段,會對證據的要求更加嚴格。
二、刑事拘留的條件都有哪些?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公安機關刑拘的程序是怎樣的?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執行拘留的人員應當予以註明。被拘留人如抗拒拘留,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的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情形以外,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所謂有礙偵查的情形是指: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毀滅或者僞造證據;有可能互相串供、訂立攻守同盟;或者其他同案犯有待查證的。所謂無法通知的情形是指: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無家屬或者工作單位的。影響通知的原因消失後,辦案人員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對沒有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綜上所述,發生刑事案件,公安局會先控制嫌疑人,將其拘留到看守所。辦好拘留手續後,最長可以關押三十七天。是否批捕要看檢察院的認定,一般情況下,犯罪證據齊全、事實比較清楚的,就可以逮捕。從對證據要求來看,逮捕要比刑拘嚴格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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