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職工利用職務之便詐騙批捕後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公司職工利用職務之便詐騙批捕後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犯本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定:
1、構成職務侵佔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佔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二、職務侵佔罪與侵佔罪的界限
1.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非國家工作人員,爲特殊主體;而後者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明知是單位的財物而決意採取侵吞、竊取、欺詐等手段非法佔爲己有;而後罪的主觀內容則明知是他人的代爲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而決意佔爲己有,拒不交還。
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即化公爲私。但行爲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的是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但財物是否先已爲其持有則不影響本罪成立;而後者則必先正當、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財物,再利用各種手段佔爲己有且拒不交還,行爲不必要求利用職務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其中既有國有的,也有集體的,還有個人的:後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3種特定物,即係爲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後罪所侵犯的僅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6.本罪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後者則只有告訴的才處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公司職工如果利用職務之便而向他人進行詐騙的,這種行爲就是構成了職務的侵佔罪,對於此罪在判刑的時候也會結合實際的受損情形來進行認定,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只要被批捕必定就會承擔相應的刑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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