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行考驗期內再犯罪能不能批捕?
一、緩行考驗期內再犯罪能不能批捕?
緩刑考驗期間又犯新罪的,會被逮捕,撤銷緩刑,將新罪判決後與原判刑罰合併執行。
法律規定:
《刑法》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二、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怎麼處理?
緩刑考驗期是指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間。緩刑考驗期是緩刑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設立考驗期的目的,在於考察被緩刑人是否接受改造,以使緩刑制度發揮積極的效用。
我國《刑法》根據緩刑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的表現規定了三種法律後果:
1、根據該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2、根據該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3、根據該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另外,根據該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對於那些雖然實施了違反刑事法律的行爲,但是卻沒有較爲嚴重的社會危害,此時當事人申請可以判處緩刑,但是若是在緩刑期內再次實施犯罪行爲,那麼此時會被再次逮捕,並且一般不會使用緩刑的相關規定,還會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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