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間內又犯新罪怎麼辦?
一、緩刑考驗期間內又犯新罪怎麼辦?
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關於數罪併罰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從條文規定間的關係來看,緩刑期間過失犯罪也不應再適用緩刑。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無論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數罪併罰後必須是實際執行的刑罰。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從該款條文的規定來分析,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有違法行爲,且該違法行爲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時都必須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二、緩刑考驗期內需遵守哪些規定
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是指遵守國家法律、國務院行政法規,自覺服從公安機關、所在單位以及基層組織和廣大羣衆的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是指按照公安機關的規定,定期或不定期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如報告自己的思想、改造和遵紀守法情況等。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不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在地域外出醫病、探親等,也不得組織、發動公民集會、行威活動。
4.需要遷居的,要提出申請,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纔可以辦理遷出登記。外出經商,也需事先經縣公安機關允許。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
需要明確的是,緩刑的適用是基於相關條件的限制的,對於當事人在判決時已經適用於緩刑的,應當按照上述具體的規定來履行相關法律義務,但如果又存在新的犯罪事實的,顯然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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