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哪些方面解決看守所留所服刑超期羈押問題?
一、從哪些方面解決看守所留所服刑超期羈押問題?
1、完善法律文書管理制度
爲防止執行程序的脫節,有利於看守所對在押罪犯的管理,法律、司法解釋應統一規定,明確人民法院應將執行的法律文書送交看守所,由看守所持人民法院的執行法律文書負責將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2、堵塞監獄拒收的漏洞。必須改革現行監獄管理體制和執行體制的弊端,實行監獄與企業相分離,杜絕監獄拒收年齡較大或有病的罪犯的漏洞。監獄要嚴格按照《監獄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接收罪犯,不得擅自降低標準,除有嚴重疾病或懷孕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外,對應投勞的罪犯不得拒收,對無理拒收的應追究領導責任。
3、強化監所檢察監督。加強對留所服刑審批手續的監督。看守所對餘刑在一年以上因特殊原因,如留作耳目等,需要留所服刑的,應當逐人建立檔案,經主管局長審批,並徵得駐所檢察人員同意後方可留所服刑,其他不符合條件的均不得留所服刑。監所檢察人員除有建議權外,對不應當留所服刑的應有否決權,未經駐所檢察人員同意,不符合條件的不得留所服刑。
二、留所服刑超期羈押會來帶哪些問題?
1、審判機關遲延執行罪犯的留滯問題。某些罪犯在判決生效後餘刑在1 年以上,但由於法院遲延將執行通知書送達看守所,導致該類罪犯的餘刑在一年以下,從而出現表面合法,實際違法留所服刑問題。
2、看守所不願交付執行罪犯的停滯問題。餘刑在一年以上經濟條件較好的已決犯因在看守所高消費,看守所便將這類罪犯當作長期創收對象,加之這類罪犯家庭條件較好,各方面關係被疏通之後,看守所不願交付執行,從而出現經濟利益和人情關係的違法留所服刑問題。
3、勞改機關拒收罪犯的返滯問題。當前監獄等勞動改造機關爲了追求企業的經濟利益而對看守所送交的老弱病殘罪犯拒收,看守所對這類罪犯從辦理投勞手續到投勞沒有結果,既消耗錢財,又浪費警力,對於返遣後的罪犯是否符合收監執行條件而不再呈報法院裁定,從而出現返遣犯違法留所服刑問題。
4、罪犯鑽法律空子的留所問題。餘刑在一年以上、一年零三個月以下的罪犯被判刑後大都認罪服判,但就是不想到監獄等勞動改造機關服刑,在接到一審判決書後便提出上訴,待二審法院判決有結果和執行通知書送達時,其餘刑已不足一年,更爲嚴重的是,當有些罪犯在二審法院提審時發現餘刑不足一年時,便提出撤訴,這類現象較爲常見,從而出現鑽法律空子的留所服刑問題。
綜上所述,根據刑法規定,犯罪分子被判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送到監獄服刑,不得留在看守所,否則會造成超期羈押,浪費司法資源。解決這些問題,應當完善對監獄看守所的檢察監督,發揮檢察院作用,對監獄管理制度也要完善,防止其出現拒收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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