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對尋畔茲事拘留多久
一、公安機關對尋畔茲事拘留多久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4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3日。對於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尋釁滋事罪拘留的期限最長爲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爲37日。
二、尋釁滋事罪最少判多久
1、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
按本節規定對個案量刑時,合議庭(獨任庭)考慮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等綜合量刑要素,可以行使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2、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尋釁滋事,情節一般,未造成人員受傷的,爲管制刑;適用管制刑不足以體現刑罰價值的,爲拘役刑。
3、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爲有期徒刑六個月;
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種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爲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每增加輕傷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
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累計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以自殘、自殺等威脅、要挾方法在公共場所、機關等企事業單位無理取鬧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或造成惡劣影響的,爲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尋釁滋事這個事情是可大可小的,在拘留期間如果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可以繳納保證金辦理取保。不過取保候審期間是不可以外出的,如果真的是有非出去不可的原因,需要到當地的公安機關辦理請假手續,並且假期到期之前一定要回來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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