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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輕傷不批捕我該怎麼辦?

根據法律規定輕傷不批捕我該怎麼辦?

一、根據法律規定輕傷不批捕我該怎麼辦?

根據法律規定輕傷不批捕我應該配合檢察機關的工作。檢察院在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一般不會批准逮捕,不過如果認爲嫌疑人有逮捕的必要的時候會批准逮捕。

二、法律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九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我們國家現在是由檢察機關進行審查起訴,也就意味着如果在審查具體的案件當中發現沒有必要進行批准逮捕的話,就會不予批准逮捕。所以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說的話,不會被採取強制性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