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刑事拘留的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現在我國的公安機關在依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時候,肯定當事人心裏當中就清楚自己做了什麼樣的事情纔會面臨今天的這種結果的,所以信用卡詐騙罪肯定也是先由公安機關對當事人刑事拘留以後再做處置的。接下來大家就可以跟隨小編的腳步一起來了解一下,信用卡詐騙罪刑事拘留的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一、信用卡詐騙罪刑事拘留的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由於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所以我國法律對刑事拘留的法定期限作以下規定:
刑法第69條第1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
第2款規定:“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 日。”
第3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
這就是說,拘留剝奪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爲10日,特殊情況下爲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後羈押時間可長達37日。
《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拘留的條件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權限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情形:由檢察院自偵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證據、僞造證據或者串供的,以上兩種情形檢察院可以決定拘留。
其實,信用卡詐騙罪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情況下都是不會超過十天的,但是並不是說信用卡詐騙的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十天以後就會釋放的,是在十天之內,公安機關就會盡快的將相關的卷宗移交至檢察院,然後檢察院會按照信用卡詐騙罪對當事人提起公訴的,在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了以後,家屬就可以積極幫助其請律師準備辯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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