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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可以構成詐騙罪如何認定?

借款可以構成詐騙罪如何認定?

無論是親戚之間,或者是同學朋友之間,借錢這一行爲似乎並不奇怪,並且自己熟悉的人之間借錢往往沒有合同,只是口頭之間的協議。但是往往是我們認爲的熟悉的人,並且對他們毫無戒備之心,所以導致了很多糾紛的發生,甚至是傷害到人們生命健康的悲劇發生。所以借款也是可以構成詐騙罪的,那麼借款可以構成詐騙罪如何認定的呢?

一、借款可以構成詐騙罪 如何認定

“借錢不還”型詐騙,即借貸式詐騙,是指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透過借貸的形式,騙取公私財物的詐騙方式。此類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時有發生,由於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間借貸的面紗實施,而且多發於親戚、朋友、熟人之間,因此與民事案件中的債權債務糾紛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必須進行嚴格審查,防止將債務糾紛作爲犯罪處理,避免打擊無辜。

二、借貸式詐騙和民間借貸之間的區別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受害人陷於錯誤認識並“自願”處分財產,從而騙取數額較大以上公私財物的行爲”。[1]借貸式詐騙與民事債權債務糾紛在表現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處,如都是以借款爲名轉移財產、到期無法償還債務等等。那麼借貸式詐騙和民間借貸之間在表現形式上有什麼區別呢?我們如何在具體案件中進行判斷呢?筆者認爲,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行爲人的主觀意圖不同

詐騙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即行爲人在借錢時就具有不歸還的意圖。詐騙罪以行爲人具有非法佔有爲目的作爲主觀構成要件的,因此,詐騙人“借錢”只是其虛構的幌子,主觀上根本沒有歸還的意圖。而正常的借貸人在借款時卻具有歸還的意思,往往只是因爲客觀原因造成債務不能及時歸還。

(二)行爲人採取的方式不同

詐騙人在借款時都會採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如虛構借款用於某種投資或營利性的活動,又如虛構自已的財務狀況,使被害人誤信其有歸還的能力。而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往往會如實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採用欺騙的方法。

(三)行爲人對借款的態度不同

詐騙人在騙得財物後不會考慮歸還財物,因此在財物的使用上毫無顧慮和節制,直接造成財物的滅失,如將借款用於賭博、吸毒或個人揮霍;而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本身具有歸還借款的能力,或者將借款用於可產生合法收益的途徑,以保障歸還借款。

三、如何判斷行爲人非法佔有的主觀意圖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借貸式詐騙的犯罪人在歸案後,總是會提出其與被害人之間是正常的借貸關係,甚至提供借條等證據予以印證,給判斷此類案件的性質造成困難。比如,本案中認定羅小兵行爲性質的關鍵,就在於羅小兵當時的真實意圖是什麼。主觀意圖存在於人的大腦中,是一種意識形態,無法直接從思維中剝離出來加以認證。往往只能依靠行爲人的自我敘述,但真實性值得懷疑,更多的是要接合其具體行爲表現一類進行判斷,因爲“行爲是基於人的意識而實施的,或者說是意識的外在表現”。[2]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不能僅僅聽信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而是要根據被告人的客觀行爲以及其他客觀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判斷,行爲人在犯罪中的行爲表現往往更能表現出其主觀意圖。在判斷行爲人是否是有非法佔有意圖時,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着手:

(一)行爲人借錢的理由與實際用途

在正常的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會告知債權人借款的真實用途,讓債權人知曉借出資金的用途和風險,從而做出決定。而在詐騙案中,犯罪人通常會編造一些虛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資、工程建設等正當而且有豐厚利潤的項目,使被害人產生其借出資金安全並能及時收回的錯誤認識。而實際上,犯罪人在獲得借款後會將錢用於一些高危或者無法收回資金的活動,如用於賭博、供自己揮霍等,從而導致被害人的資金無法收回。行爲人對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會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而借款時的理由與實際使用的異同,也可以反映出行爲人在借款時是否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象的客觀行爲,是考察行爲人主觀心態的重要依據。

(二)行爲人借款時的財務狀況

行爲人借款時的財務狀況是判斷其是否準備歸還借款的重要因素,行爲人財務狀況結合其對借款的用途,能夠準確把握行爲人的真實心態。在很多詐騙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負債累累或者沒有任何償還能力的情況下,透過虛構事實將自已裝扮成富人或具有償還能力,如謊稱擁有房屋、土地、豪車等,在騙得借款後大肆揮霍,造成借款無法歸還,此類情形應當認定行爲人在借款時就沒有償還的意圖。反之,如果行爲人本人具有較好的財產條件,雖然透過虛構理由等手段獲得了借款,並用於了賭博等活動造成借款無法按時規還的,但其所擁有的其他財產,如房產、汽車、股票等,能夠保證債權人利益不受損失的,應當認定行爲人在借款時具有歸還的意圖,不應認定爲詐騙。

(三)行爲人是否有掩飾真實身份或隱匿行蹤的行爲

在借貸式詐騙中,犯罪人在犯罪之前會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證件來掩蓋真實身份,在得手後便銷聲匿跡。還有的犯罪人雖使用真實身份,但在騙得借款後或被害人追償過程中,又透過更換手機號碼、變更居住地點等方法來隱匿行蹤,這些行爲也能夠反映出行爲人不願歸還借款的主觀心態,是判斷行爲人性質的重要依據。

判斷行爲人的主觀意圖過程中,應當結合以上三點進行綜合的分析和判斷,準確把握行爲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

以上便是借款可以構成詐騙罪如何認定的詳細內容。透過對上述的閱讀,我們知道,借貸式詐騙的行爲人,在主觀上是故意的,沒有要還錢的準備,打算借了錢之後,就以自己無力償還賴賬,或者直接隱姓埋名,消失在人海中,從而造成對當事人的財產損失。所以,小編在此提醒人們,無論是與自己多親密的朋友還是親戚,請一定要在借款的時候定了借款合同,這樣就可以透過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