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的責任原則是什麼?
一、國家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的違法歸責標準
(一)這種歸責標準適用於:國家機關職權行爲以及相關的事實行爲,抽象行政行爲,軍事行爲,刑事強制措施等。
(二)違法歸責標準中的違法形式,不能僅僅理解爲行政訴訟法第54條所規定的違法形式和種類,還應當包括違反法律規範的具體、明確規定,以及違反法律規範的原則、精神和目的等實質性違法。
二、國家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的過錯歸責標準
(一)這種歸責標準的適用範圍,應當與違法歸責標準的適用範圍基本一致,適用於國家機關的職權行爲、相關的事實行爲、柔性行爲、軍事行爲等。國家機關的違法,說到底都具有過錯性質。
(二)國家機關是執行國家法律的主體,行使的是公共權力,它的職責要求它應當盡職盡責,必須忠實地貫徹執行法律,實現國家意志。如果國家機關違反法律規定,表明它已經違背了國家的意志,背離了立法所要求的行使公共職權的目的,這本身就是一種過錯。
三、國家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的結果歸責標準
(一)結果歸責標準,是一個特殊的歸責標準,適用法院的判決行爲。客觀地說,法院的判決也會違法,也會有過錯,也會侵害公民、法人的權益。國家賠償責任的範圍不包括法院的錯誤判決,是不合適的,也是不客觀的。
(二)對法院的錯誤判決,爲什麼不適用違法歸責標準或過錯歸責標準呢?因爲,法院判決的錯誤與否,既要符合國家賠償制度的原則,又不能違背司法最終性的原則。對法院錯判的賠償責任,只能實行結果歸責標準。
四、國家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的無過錯歸責標準
(一)無過錯歸責標準適用於合法行爲的補償責任形式。在國家賠償法中目前沒有關於補償責任的規定,當然也就沒有補償責任的歸責標準的規定。這是一種缺陷。
(二)國家機關的行爲合法,只是表明國家機關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並不表明這種合法行爲沒有或不會給公民、法人的權益造成損失,也不等於受害人有義務自己負擔這種損失。
五、國家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的過錯加風險的歸責標準
這種歸責標準,適用於公共設施致人損害領域。對於公共設施致人損害,目前的國家賠償法沒有涉及,實踐中出現類似損害時,一般都是透過民事賠償責任來解決。問題是,公共設施的性質和作用,以及公共設施管理主體的性質、地位、權利等,使得其與民事賠償相去甚遠,也不利於充分保護受害人的權益。所以許多國家對公共設施致人損害的賠償,都是按國家賠償來處理的。
對於國家賠償的責任原則或者是歸則原則,只要是國家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採取了違法行爲就可以申請相關的國家賠償,在國家賠償中不會以辦案人員的造成了受害者損失來作爲賠償原則,而是以違法作爲賠償原則,意味着只要是行爲合法,就算造成了其相關權益的損失,也不會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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