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財產賠償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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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對公民人身或者財產權利造成損害,當事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對於國家賠償,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申請,法院會根據具體的情況,並遵循國家賠償財產賠償原則,對當事人給予一定的補償,下面本站小編將其財產賠償原則介紹給大家。
國家賠償財產賠償原則
一、法官自由裁量原則。
這是指法律賦予法官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案件的具體賠償數額靈活確定的權利。我們將精神損害賠償的基本功能定位於撫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而精神痛苦客觀上的描述卻做不出數理評價,由於精神損害與物質賠償沒有內在的比例關係,而受害人個體差異的存在,使其對精神痛苦感知程度不一,精神痛苦的個案差別因此比較典型。
統一確定賠償數額沒有科學依據,個案的公平、公正需要在法律的框架規範下,在個案當中具體考察斟酌、平衡確定方能實現。
另一方面,我國國家賠償法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在實踐中缺乏操作經驗,不適宜建立統一的硬性規範,而是適用自由裁量的原則,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根據法律的一般規定結合法官的實踐經驗,由法官根據不同案情,從受害人現實感受出發,確定一個具體的賠償數額。
二、賠償的數額適當原則。
如果依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26條之規定,僅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每日的賠償金。
道理很簡單,失去自由的代價(或政府給公民造成的其它損失)決不能簡單的以直接損失計算,因爲坐牢可不是一種正常的生存狀態,僅賠直接損失對受害者是不公平的,實際上等於縱容了政府的錯誤。
當然鑑於我國屬於發展中國家,在賠償數額上也絕對不能與西方發達國家盲目攀比,過高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的確不應得到支援。“人們對賠償金額的合理期待也應符合社會的一般價值取向,與我國社會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同時,我國幅員廣闊,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相差很大,在採用精神損害賠償會時,應充分考慮各地的經濟發展情況,確定適當的賠償數額。
三、撫慰爲主原則。
要透過物質制裁加害人還受害人以公平和正義,撫慰其受到的創傷的身心。這是社會對公平、公正的內在要求,是對受害人最深刻的撫慰。
起撫慰作用的制裁必須要以足夠的賠償金爲基礎方能見效。精神損害雖不能以金錢衡量,但撫慰受害人精神痛苦的物質條件足以用金錢衡量和支付的,這種賠償不是以相當的價值替換特定的損害,而是具有撫慰性,用以填補因損害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損害,賠償具體化就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金。
精神損害賠償金是對人身權受損造成精神損害的民事救濟手段,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透過加害人的經濟賠償得至減輕或消除,對受害人起到撫慰作用,受害人在遭受侵害後,往往處於內外交困的弱勢,僅透過其自身的努力或侵害人的其他承擔責任的方式,很難擺脫困境。而精神損害賠償讓受害人獲得金錢,意在給予弱者一種補償的快意和滿足,對衝掉部分不良情緒。
並以賠償的金錢爲支付手段,向醫療機構、商業部門尋求服務(如去醫院治療生理或心理上的病痛),在更廣、更深的層面上進一步消減精神痛苦、宣泄壓力、撫慰心靈。精神損害賠償透過這種改善外部環境的辦法,幫助受害人克服不法侵權行爲所造成的消極影響,儘快恢復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平和其心境,儘早的步入工作和生活的正常軌道。撫慰個人既是穩定社會,但這種撫慰的效果必須要以足夠的賠償金爲基礎才能得以發揮。
通常而言,法院在審理受害人申請的國家賠償的案件時,一般都是按照國家賠償財產賠償原則,確定適當的賠償金額。這三項原則的應用是比較常見的,並且分別依據不同的方面,從受害人的精神層面上,以及補償的數額上等進行考慮,確定並給予受害人適當的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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