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與自然人共同犯罪的區別有哪些
單位犯罪與自然人共同犯罪的區別有哪些
(1)產生犯意的時間不完全相同。
單位犯罪中,犯意只能產生於犯罪行爲實施以前。這是因爲,單位犯罪總是在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單位負責人決定之後纔去實施,因而必然是在犯意產生之後纔去實施。共同犯罪中,犯意產生的時間是較爲隨意的,既可以是在實施犯罪以前,也可以在實施犯罪過程中。
(2)犯罪的種類不同。
單位犯罪中的行爲人在主觀上表現爲直接故意。共同犯罪的行爲人在主觀上既可以都表現爲直接故意,也可以有的表現爲直接故意,有的表現爲間接故意,還可以都表現爲間接故意。
(3)承載犯意的最終主體不同。
單位犯罪中,除了存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犯意外,還存在一個單位犯意,並且最終是以單位整體犯意來追究的,即在單位犯罪中,犯罪活動是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個人意志要透過單位的意志表現出來。共同犯罪中,除了各個共同犯罪人的犯意外,不存在其他犯意,犯罪活動一般就是以犯罪分子的名義實施的,不存在以另一個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的情況,即使是以另一個單位的名義實施的,也不能代表該單位的意志。這是區分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一個重要標準。
(4)犯罪動機不同。
單位犯罪中,各犯罪人實施犯罪活動的動機是爲了實現單位利益。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實施犯罪活動的動機是爲了實現個人目的。這是區分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另一個重要標準。當某些犯罪分子利用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時,究竟是按照單位犯罪處理,還是按照共同犯罪處理,就必須考查是爲了個人利益還是爲了單位利益。
(5)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單位成員並非都有犯罪意圖和犯罪行爲。
共同犯罪尤其犯罪集團的參加人都有犯罪意圖和相應的犯罪行爲。
(6)單位組織與共同犯罪中組織不同。
在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單位都是合法組織(根據司法解釋,爲了犯罪組建法人,然後以單位名義進行犯罪,其犯罪行爲不是單位犯罪。如賴昌星走私案)。共同犯罪中組織即犯罪集團是爲了犯罪而建立起來的非法組織。在某些情況下,建立非法組織的行爲本身就構成犯罪的既遂,例如刑法第294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多數情況下,建立犯罪集團是犯罪的預備行爲。
(7)法律規定的模式不同。
對於單位犯罪,刑法採取的是總則統一規定與分則具體規定相結合的模式。如果刑法分則沒有對某種具體犯罪設立單位犯罪條款,即使行爲符合單位犯罪的條件,也不能按單位犯罪處理。例如,某行政單位經集體討論決定,挪用本單位100萬元資金從事股票投機,希望給本單位謀取一些預算外資金,結果造成重大損失。這種行爲完全符合單位犯罪的特徵,但由於刑法沒有對挪用公款罪規定單位犯罪,因而對該行爲不得以單位犯罪論處。對此情況,如果該行爲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可以按挪用公款罪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對於共同犯罪,刑法採取在總則統一規定的模式,犯罪活動只要符合刑法總則有關共同犯罪的規定,就應當按共同犯罪處理,除非法律有特殊規定。
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的共同犯罪在法律的定義中會有着較大的差異,但是具體的問題解決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有效的處理,在當事人的利益維護上會有着積極的意義,所以自己要多加註意有關的規定,在一定的法律基礎上,進而更加有效的保證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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