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當事人跟小三生孩子算重婚嗎
一、婚姻當事人跟小三生孩子算重婚嗎
老公和小三生了孩子並不一定算重婚罪。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
法律上的重婚,不等於通姦和出軌,法律上認定重婚必須是有兩本以上的結婚證,或者是沒有登記結婚,但是對外一直以夫妻宣稱,並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長時間。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存在重婚,可以主張重婚一方賠償精神損失費以及物質損失,解除婚姻關係,同時還可以透過刑事自訴或刑事公訴讓重婚一方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是重婚的認定在法律上是很嚴格的,需要根據雙方的具體情形和證據情況來判定。
二、婚姻認定。
按照《民法典》上的定義,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違反結婚程序而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羣衆也公認他們是夫妻的。也就是說,事實婚姻的成立有三個構成要件:一是以夫妻名義;二是公開同居生活;三是羣衆也認爲其是夫妻。關於第一個要件,雙方須以夫妻相稱,這一點可以根據同居雙方的供述認定。但是,由於大多數當事人在事發後都拒絕承認這一點,所以只能間接地來證明。如雙方居住的地方有無表徵其是夫妻的證據,包括房內有無“喜”字、有無雙方喜慶的請柬、有無夫妻共同生活必需的用品;雙方對外是否以夫妻相稱、對外人稱其爲夫妻是否加以阻止或糾正。對於第二個要件“公開同居生活”,首先,這種同居必須是公開的,即雙方對此是毫不掩飾的,雙方的事實婚姻關係須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即具有對外的公示性,若是祕密的,則不能認定爲事實婚姻,最多隻能認定是通姦,而通姦在法律上是不被認爲重婚的。關於“同居生活”,則包含了更多的內容,因爲正是由於雙方所構成的是一種“婚姻關係”,所以這種同居必須是和夫妻的共同生活具有完全的同一性或者適格性,包含夫妻生活的實質內容:
(1)雙方須有同居生活的事實,而且這種同居須是長期的、穩定的,若是短暫的、隨時可以結束這種關係的同居,則不能認爲是事實婚姻;
(2)雙方須有夫妻關係的實質內容,如雙方相互間以夫妻身份相對待,具有共同的財產,雙方相互扶助,相互扶養,具有穩定的兩性關係,具有共同的經濟生活,具有共同的社會生活等等。可以說,上述內容是認定“事實婚姻”的實質性要件。
在我國執行一夫一妻制,相關的第三方不可以起訴這類人員重婚罪。相關當事人應積極的收集案件的證據,通知這類受害人員,受害人員可以對這類重婚罪人員進行訴訟辦理,保護這類人員的合法權益。要求這類犯罪人員進行賠償。
-
婚姻當事人如果重婚不告就沒事嗎
一、婚姻當事人如重婚不告就沒事嗎一般情況下是的,因爲重婚罪屬於自訴案件,當事人不告是不會處理的。但是,如果情節比較嚴重,影響很壞的,即使當事人不起訴,而由人民羣衆、社會團體或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應由人民檢察機關審查決定是否構成重婚罪。如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向人...
-
同居期間女方流產男方要補償嗎
如果女方的流產行爲是基於男方的故意傷害行爲造成的,那男方的行爲已經構成了故意傷害,是犯罪行爲,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同時因爲其侵權行爲造成女方的傷害,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如果不涉及傷害行爲,發生性關係的男女雙方,如果均爲自願,那麼對於未採取避孕措施而導...
-
重婚的判定辦法是什麼?
一、重婚的判定辦法是什麼?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1、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2、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爲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與...
-
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怎樣界定
律師解析:法律上沒有非法同居的說法,沒有結婚就同居不是違法行爲。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目前我國只承認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構成事實婚姻。其他的沒有結婚就共同生活都算是未婚同居,或者生活中所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