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毒品犯罪
案情簡介
2006年1月,張某找到劉某,想要向劉某購買一些“白麪”(毒品)用。最後二人商定以每克220元的價格張某向劉某購買“四號”(指海洛因)、“冰粉”(指甲基苯丙胺)等各50克,同年2月15日,劉某將“冰粉”(甲基苯丙胺)50克交與張某,張某將其藏於家中,同年3月28日,張某在向劉某購買另外的50克“四號”(海洛因)時,被抓獲,當場繳獲海洛因50克。案發後,偵查機關與公訴機關均以販賣毒品罪對張某進行指控。指控證據有:破案報告、抓獲經過、毒品物證照片、毒品檢驗報告、辯認筆錄、尿檢報告、訊問筆錄等?分析:?由於本案涉案毒品數量巨大,並當場繳獲,如果公訴機關的販賣毒品指控成立,那麼肯定張某的罪行肯定要比較大。爲此,接案後,本辯護人決定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以下辯護思路。?張某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販賣毒品罪。
辦案思路及心得
1、張某及其女友(二人案發時同居)均系吸毒人員;尿檢能證明這一事實。?2、沒有證據證明張某具有販賣的故意和行爲;從收繳的2月15日購買的50克毒品,在事隔一個多月的情況下,除了二人吸食的7.3克外,其餘毒品原封不動也能證明其沒有販賣的故意和行爲。?3、張某一直供認其購買毒品的目的是爲了自己和其女友吸食。?4、張某的職業穩定,具有穩定的資金來源,不具有販賣毒品的目的。?5、張某沒有販毒史;?6、抓獲經過只能證明偵查機關張某購買毒品的過程,也不能證明張某有販賣的故意和實施了販賣行爲;?7、指認證明只能證明張某是購買毒品者,不能證明張某有販賣的行爲與故意;?8、毒品沒流入社會,對社會沒有造成嚴重危害。
裁判結果
本案經過審理,一審法院最後透過合議,審覈採用了辯護人的辯護觀點,對被告人減輕處罰,本案的成功得益辯護人透過認真分析犯罪目的,犯罪動機以及蒐集了重要的證據得出對被告人有利的辯護意見,並且被法院採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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