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再犯與毒品累犯的關係
兩者區別:第一,兩者在前後罪種方面,毒品犯罪的累犯前後罪都是毒品犯罪,它可以是我國《刑法》第六章第七節規定的任何一種毒品犯罪。毒品犯罪的再犯前罪限定爲我國《刑法》第356條規定的五種犯罪,即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僅後罪纔是我國《刑法》第六章第七節規定的任何一種毒品犯罪。
第二,兩者在刑罰方面,毒品犯罪的累犯的前罪被判處的和後罪應當判處的均必須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否則不構成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對前後罪所處刑罰的輕重沒有特別規定。
第三,兩者在時間間隔方面,毒品犯罪的累犯必須是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五年內犯新罪。毒品犯罪的再犯對前後罪的時間間隔沒有任何限制。
第四,兩者在法定從重方面,我國《刑法》第74條規定:“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第81條規定:“對於累犯,不得假釋”。對於累犯,鑑於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都更大,量刑時要從重處罰,不能適用緩刑,刑罰執行階段不得假釋。而毒品犯罪的再犯只要求在量刑時從重處罰,鑑於具體案情,可以判處緩刑,執行階段可以假釋。可見,累犯的從重製度比再犯的從重製度更爲嚴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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