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搶劫殺人如何定罪處罰
一、搶劫殺人如何定罪
實際生活中,有些行爲人在實施搶劫行爲中又故意殺害他人的,對於這類搶劫殺人的案件的定罪處罰要視具體情況:
(一)先殺人後拿取財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而無搶劫他人財物的目的。殺人以後,見財起意又將被害人財物拿走的案件。應以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定罪處罰。
(二)在實施搶劫財物過程中先殺人後劫物的案件,即在搶劫財物過程中,先將財物的所有人、經管人殺死,剝奪其反抗能力,當場劫走其財物,殺人是劫走財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雖殺人在先,劫取財物在後,但都發生在搶劫過程中,而且殺人是劫取購物的必要手段。因此,應定搶劫罪。
(三)搶劫以後又殺人的案件,即搶劫財物後,爲了保護贓物、抗拒逮捕、毀滅罪證,當場又殺人的,或者爲殺人滅口而殺死被害人的案件。殺人滅口行爲,與搶劫沒有內在聯繫,因此是兩個獨立的犯罪,應分別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兩罪並罰。至於搶劫後爲了護贓等而當場使用暴力殺人的,應視爲搶劫行爲的繼續,仍只能定爲搶劫罪,爲護贓而當場行兇殺人,可作爲從重處罰情節。
根據上述分析,對於搶劫殺人案件的定性要把握兩條界限:第一是殺人是否發生在搶劫財物過程中,第二是殺人是否是搶劫財物的必要手段,是否與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之間存在目的與手段的內在聯繫。如果殺人行爲發生在搶劫過程中,而且是搶劫財物的必要手段,應定搶劫罪;如果殺人行爲發生在搶劫財物過程之外,或者雖與搶劫財物過程有聯繫,但與搶劫財物無內在聯繫,應定故意殺人罪。
二、哪些情況下搶劫罪要從重處罰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2-3個量刑格內從重處罰:
(1)在遭受災害時實施搶劫的;
(2)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聚衆“打砸搶”,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以搶劫罪論處的。
2、綁架過程中又當場劫取被害人隨身攜帶財物,同時觸犯綁架罪與搶劫罪,若擇一重罪以搶劫罪論處的,可以在1-3個量刑格內從重處罰。
3、以違禁品爲目標實施搶劫,劫得的違禁品達到非法持有該違禁品應予追訴的數量標準的,可以在1-3個量刑格內從重處罰。
4、搶劫致人輕微傷的,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在1個量刑格內從重處罰;搶劫致人輕傷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在1-2個量刑格內從重處罰;搶劫致人傷殘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在1-3個量刑格內從重處罰。麻醉搶劫對人身體造成傷害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在1個量刑格內從重處罰。(以上若有重疊,則選擇一個較重的幅度,不重複計算。)
5、持械搶劫的,可以在2-3個量刑格內從重處罰。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個量刑格內從重處罰:
(1)對實施強姦等其他暴力犯罪後當場劫取被害人財物構成搶劫罪的;
(2)對受害人爲未成年人、老人、殘疾人等法律、法規予以特殊保護的羣體實施搶劫犯罪的;
(3)駕駛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以搶劫罪論處的;
(4)三人以上結夥搶劫的;
(5)有預謀搶劫、流竄作案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7、累犯,可以在2-4個量刑格內從重處罰。
搶劫殺人的情況分爲了幾種,就包括在搶劫過程中殺人、先殺人後搶劫以及搶劫之後又實施了殺人行爲的,在不同的情況下對行爲人的定罪不同。分別可以以搶劫罪、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所以,在不同的搶劫殺人情況下,最終對行爲人的處罰也就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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