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會議規程
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對庭前程序作了重大改革,亮點之一就是設立了庭前會議程序。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庭前會議主要作出了以下明確規定:
一、明確了庭前會議的適用案件範圍。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判人員可以召開庭前會議:
(1)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
(2)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複雜的;
(3)社會影響重大的;(4)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二、明確了庭前會議的參加主體。對於召集庭前會議,是否要通知被告人蔘加,存在不同認識。經研究認爲,庭前會議只是庭審的準備程序,並非正式的審判程序,被告人不參加,並不影響其訴訟權利的行使;庭前會議是否通知被告人蔘加,應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以及庭前會議所要解決的問題而定,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規定。
三、明確了庭前會議的功能。召開庭前會議,審判人員可以就下列問題向控辯雙方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1)是否對案件管轄有異議;
(2)是否申請有關人員迴避;
(3)是否申請調取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但未隨案移送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
(4)是否提供新的證據;
(5)是否對出庭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有異議;
(6)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7)是否申請不公開審理;
(8)與審判相關的其他問題。
在召開庭前會議過程中,審判人員可以詢問控辯雙方對證據材料有無異議,對有異議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重點調查;無異議的,庭審時舉證、質證可以簡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還可以在庭前會議中開展調解和矛盾化解工作。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八十四條
召開庭前會議,審判人員可以就下列問題向控辯雙方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一)是否對案件管轄有異議;
(二)是否申請有關人員迴避;
(三)是否申請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但未隨案移送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
(四)是否提供新的證據;
(五)是否對出庭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有異議;
(六)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七)是否申請不公開審理;
(八)與審判相關的其他問題。
審判人員可以詢問控辯雙方對證據材料有無異議,對有異議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重點調查;無異議的,庭審時舉證、質證可以簡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可以調解。
庭前會議情況應當製作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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