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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的種類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我國國家賠償的種類有三種;一是行政賠償;二是刑事賠償;三是民事、行政訴訟中國家侵權損害賠償。

國家賠償的種類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個人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由國家透過侵權的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向受害人所進行的賠償。

刑事賠償亦稱冤獄賠償,是指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當事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予以的賠償。

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損害的,由國家所承擔的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爲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爲賠償義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