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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訴是否可申請國家賠償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應視爲對案件作出了無罪的決定。檢察機關在批捕時即便有部分可以證明有罪的證據,但如果在起訴時僅憑這些證據仍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並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在法律上不能認定有罪,應按無罪處理。

存疑不起訴是否可申請國家賠償

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採取了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就是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應當給予賠償。檢察院存疑不起訴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國家賠償,應當依法啓動國家賠償程序。檢察機關的不起訴可分爲三種情形:1、犯罪嫌疑人的行爲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起訴,稱爲“絕對不起訴”(或“法定不起訴”);2、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不起訴,稱爲“相對不起訴”(或“酌定不起訴”);3、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不起訴,稱爲“存疑不起訴”(或“疑案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