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與放火罪的區別是什麼
失火罪與放火罪的界限失火罪與放火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爲與火災有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都侵害了社會公共安全。但兩者有明顯的區別:
(1)在客觀方面,失火罪必須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才能構成。放火罪並不以發生上述嚴重後果作爲法定要件,只要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爲,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過失犯罪,以發生嚴重後果作爲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
(3)主體要件處罰年齡不同,放火罪年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即可構成;失火罪年滿16週歲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4)主觀罪過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構成,失火罪則出於過失。這是兩種犯罪性質的根本區別所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
附加刑和主刑有什麼不同
律師解析:區別在於,主刑針對主觀人身;附加刑針對客觀權利;主觀人身具有主觀唯一性,所以只能有一種主刑單獨使用;附加刑具有客觀不確定和多變性,所以可以單獨和聯合使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四條...
-
什麼情形屬於自首
律師解析:以下情形屬於自首:1、犯罪後自行投案承認並交代犯罪事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2、歸案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3、歸案的罪犯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
-
如何確定構成非法銷售專用竊照器材罪
律師解析:符合以下要件確定構成非法銷售專用竊照器材罪:(一)主體要件:主體爲一般主體;(二)主觀要件:主觀上表現爲故意;(三)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間諜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四)客觀方面:客觀上表現爲非法銷售竊照專用間諜器材的行爲。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非法生產、銷...
-
怎麼樣才構成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罪?
律師解析:符合以下要件才構成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罪:1.主體爲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的人員和單位;2.在主觀上表現爲故意;3.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向吸毒者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成癮的精神藥品的行爲;4.客體是國家對精神藥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