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
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在於:
1.客觀要件表現不同。敲詐勒索罪威脅的內容是暴力,行人聲稱是將來實施,而綁架暴力內容的威脅,則是當時、當場己經實施的。
2.犯罪侵害的對象不同。敲詐勒索罪實施威脅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同一個。而綁架罪實施威脅綁架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分別不同的人。
3.敲詐勒索罪行爲人並不擄走被害人予以隱藏控制,而綁架罪則要將被害人擄走加以隱藏、控制。另外,如果行爲人以並不存在的綁架行爲欺騙威嚇當事人不是當場交付財物的,既不應以敲詐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綁架定罪,而應以詐騙罪論處。如欺騙威嚇當事人當場交出財物,而威嚇的內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爲內容的,則應以搶劫罪論處,如威嚇的內容是以揭露隱私等,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爲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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