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鐵霸座的法律法規是什麼?
高鐵霸座,並在列車員多次溝通都不願起身時,其行爲構成“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處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並給予180天內禁止購買火車票的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對於霸座行爲,承運人可以要求歸還座位、補交票款或者拒絕承運,情形嚴重的可能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因爲車票(卡)是旅客行使權利的憑據,也是旅客與承運人達成運輸協議的根據。旅客一旦購票成功,雙方都應當遵守。我們可以來看一個案例:
霸座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爲,更是一種違約行爲。從乘客購票成功的那一刻起,乘客與承運機構的客運合同就已經生效,購買車票時選定的車次座位就是合同的條款,去乘車就是履行合同。
從合同的角度來說,每一個人買火車票,售票單位和乘客就形成了合同關係,在車票上體現出來的內容,比如座位號就是合同關係中的一個條款,乘客有權利依照合同享受對等的服務。而乘客強佔了其他乘客的座位,這屬於侵權行爲,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民法典》。
而在最新的《民法典》中也有對霸座的規定,在《民法典》中寫明,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
如果將來有人不對號入座,要求霸座的人離開座位,如果說他拒不配合,作爲旅客或者是客運服務人他可以報警,公安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霸座的人員處以警告、罰款,嚴重的話還可以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條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八百二十條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採取必要的安置措施,並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歸責於承運人的除外。
乘客霸座,並在列車員多次溝通都不願起身時,其行爲構成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果乘客坐了他人的位子,就屬於合同違約。運輸部門可以就此對乘客進行起訴。以前很多霸座不聽勸導的人,最後一般由民警對其進行行政處罰。這也是因爲民事規範的缺位,導致了很多問題採取了行政處理的方式來解決,現在被佔座位的乘客同樣可以以合同違約起訴承運機構,以侵犯自己的座位使用權起訴霸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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