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取保候審後如何結案?
一、 作出取保候審後如何結案?
作出取保候審後的結案要根據實際的調查取證情況而定,取保候審到期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不存在違法事實的可以釋放當事人來結案,存在違法事實的需要根據犯罪事實來判決結案。
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都有權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爲了防止長期取保,既不結案,也不偵查、起訴、審理,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原決定機關收到受案機關作出的變更強制措施決定後,應當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審,並將《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送達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受案機關作出繼續取保候審或者變更保證方式決定的,原取保候審自動解除,不再辦理解除手續。
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後,原決定機關必須發出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如沒有違反取保候審規定情形的,應該退回保證金。
二、具體如何解除取保候審
1、審覈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審查,看是否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取保候審期間是否存在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規定的情形。
2、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各種法律手續。
如果符合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案件承辦人應當寫出《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經辦案單位審查同意後,辦案人員再製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辦理解除手續。
3、解除對被取保候審人員的監督、約束。
在辦理相關手續時,辦案人員宣佈《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並讓當事人在該決定書回執上簽字,同時,辦案人員還要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並通知當事人到指定的銀行領取保證金。至此,解除手續辦理完畢。
在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時要麼是解除取保候審措施,要麼就是變更爲其他的刑事強制措施,不過一切還是要結合具體的情況作出處理,不管是解除還是變更都應該退還之前交納的取保候審保證金,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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