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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派出所一般怎麼解決

民事糾紛派出所一般怎麼解決
律師解析:財產類民事糾紛公安一般不予受理,如出現因民事糾紛產生鬥毆等情節,公安局應對糾紛中的肇事方或過錯方視情節給予相應的治安處罰:
凡持械傷人或故意損壞財物者,應視情必須給予治安拘留或治安罰款的處罰;
糾紛雙方均有錯且又均符合治安處罰條件的,必須視情分別給予處罰。
治安處罰不影響對民事賠償的調解。
民事糾紛案件的調解解決,應制作書面“調解協議書”,交由當事人雙方簽字生效。
“調解協議書”應存檔備查。
對不服公安派出所調解意見的,應勸導雙方到人民法院提請民事訴訟
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
1、協商。
2、調解。
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
3、仲裁。
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
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
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
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後屏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糾紛解決方式】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透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