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案沒有直接證據怎麼辦
一、善用邏輯推理與經驗法則對證據進行審覈認定
運用邏輯推理和經驗法則對證據進行審覈認定,是《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司法解釋第六十四條確立的法官依法獨立審覈認定證據的重要方法。但在實踐中,如何正確地運用邏輯推理和經驗法則來審覈認定證據,一直是法官職業技能養成中的難點,從而絕大多數裁判文書中,都難得看到敢用並善用邏輯推理和經驗法則來審覈認定證據的範例。
二、圍繞證據認定的核心和實質確定證據的可採性
證據的審覈認定,其核心就是確定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證據資格)和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以及證明力的大小,實務中對此概括爲對證據“三性”即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相關性的審覈判斷。證據審覈認定的實質,就是確認證據本身是否合法有效,其與待證事實是否具有關聯。
三、心證公開,彰顯司法公信
現代自由心證證據制度不同於傳統自由心證制度的重要特徵,就是其公開性與民主性。公開包括心證過程的公開和心證結果的公開。由於法官在對證據審覈認定時是遵循良知與理性獨立作出判斷,因此,就需要其公開對證據進行審覈認定時的內心確信形成過程以及內心確信的結果,使這種心證過程不再淪爲神祕主義的職業遊戲,不受任何監督。公開的目的就是要接受監督,使心證的自由始終以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爲條件,是法律規定範圍內的自由。同時,這種接受監督的自由也是司法公正得以彰顯並取得司法公信力的必要前提。近年來的司法改革,已經觸及到了公開是公信的命脈這一命題。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前的三個五年改革綱要中對司法公開包括庭審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和法官的心證公開這樣幾個環節也進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毋庸諱言,法官心證的公開在過去的改革實踐中並未得到切實有效的推進,致使增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等“陽光司法”理念流爲一紙空言。本案裁判有意識地對運用邏輯推理和經驗法則方法形成內心確信的過程作了充分的揭示和明確的表達,是對法官心證過程予以公開的自覺實踐,也是推進“以公開促公正,以公開促公信”的司法改革進路的有益嘗試。
綜上所述,針對“沒有直接證據怎麼辦”這個問題也不是完全沒有對策。可以透過一些間接證據相互佐證形成證據鏈來提升證據的效力。當然如果能夠提供出直接證據是最理想的,萬一沒有原告也不必太過擔心,我國是法治社會,司法鑑定體系已相對完善,不妨藉助鑑定報告等形式提升證明效力。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衡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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