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3條質證是認可的嗎?
一、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3條質證是認可的嗎?
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3條質證是認可的。質證是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對當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證據就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的有無、大小予以說明和質辯的活動或過程。在庭審過程中,由一方出示證據,並說明證據來源及證明內容,而由對方就證據本身及證明內容進行辨認、質疑、反駁的一項訴訟活動。在質證過程中,法官可就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有些地方法院還允許當事雙方相互詢問。
二、質證的主體和客體是什麼?
1、質證的主體
質證的主體,是指在質證過程對證據予以說明、質辯的主體。質證的主體範圍包括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和第三人。法院是證據認定的主體,不是質證的主體。
2、質證的客體
質證的客體,是指質證主體質證行爲的對象。質證的客體是證據,其範圍是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證據,包括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在質證時,根據當事人申請由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作爲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不屬於質證的對象。法院應當將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在庭審中予以出示,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並可以就調查收集該證據的情況予以說明。當事人可以對法院就其調查收集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問題提出質疑,但不能同法院就這些問題在法庭上進行質辯。這是由法院在訴訟的中立、裁判的地位所決定的。如果法院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發現所收集的證據本身或收集證據的方法有問題時,應當自行撤回該證據。
質證一般都採取一證一質,逐個進行的方法來執行。如果在對方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再去對一組有關聯的證據一併予以質證的方式。質證的法律效力是被法院所認可的,但是在這個過程中必須要對自己的陳詞負責,不能作僞證,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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