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訴訟法逾期證據不質證的法律法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爲放棄舉證權利。
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二、對上述法律規定的解讀:
1“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是指超過舉證期限的證據,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2,“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質證”是被舉證人對舉證的的舉證,就其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的有無、大小予以說明和質辯的活動.
3,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4,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
三、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透過上述對新民事訴訟法逾期證據不質證規定的解讀,我們可以瞭解到逾期提交證據的並非會絕對的不質證,但爲了維護法律秩序及提高法官判案的效率,建議當我們在實務操作中非特殊原因向法院提前說明外積極按時提交證據,給法院留下一個好的印象,使案件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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