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據質證理由提出的順序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證據質證理由提出的順序是什麼?
民事訴訟舉證質證順序是先由原告出示證據,再由被告或第三方進行質證;再者就是被告出示證據,再由原告和第三人進行質證;如果是第三人出示證據,就會由原告和被告進行質證。
(1)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
(2)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3)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二、質證的主體或客體是怎麼樣的?
1、質證的主體
質證的主體,是指在質證過程對證據予以說明、質辯的主體。質證的主體範圍包括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和第三人。法院是證據認定的主體,不是質證的主體。
2、質證的客體
質證的客體,是指質證主體質證行爲的對象。質證的客體是證據,其範圍是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證據,包括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在質證時,根據當事人申請由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作爲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不屬於質證的對象。法院應當將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在庭審中予以出示,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並可以就調查收集該證據的情況予以說明。當事人可以對法院就其調查收集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問題提出質疑,但不能同法院就這些問題在法庭上進行質辯。這是由法院在訴訟的中立、裁判的地位所決定的。如果法院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發現所收集的證據本身或收集證據的方法有問題時,應當自行撤回該證據。
質證是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對當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證據就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的有無、大小予以說明和質辯的活動或過程。廣義質證通常指在訴訟或仲裁活動中,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對另一方出示的證據的合法性、與本案爭議事實的關聯性、真實性,是否有證明力,是否可以作爲本案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進行的說明、評價、質疑、辯駁、對質、辯論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證據效力的活動及其過程。狹義的僅指訴訟活動中,在證據交換程序中或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的法庭調查階段,進行的前述活動。
綜在民事訴訟中國,質證是屬於在質證的過程中對證證加以說明,或者是質辯的主體,不管是被告或者是原告提出來的舉證,對方都是有權利進行質證,但前提也需要提出相關的證據來進行證明,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各自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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