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刑訴法第53條規定的證據證明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證據必須是確實、充分的,並提出了三個標準條件,只有符合條件的證據才能據以定罪量刑。那麼如何理解刑訴法第53條提到的3個認定證據的條件呢?下面就讓小編帶大家一起解讀一下該項規定吧。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這一條件是認定證據確實、充分的基礎,其含義有三:
1、必須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對於定罪事實和量刑事實的認定只能依靠證據;
2、確立了運用證據證明的範圍,即證明對象包括定罪事實和量刑事實。這一規定充分吸收和總結了量刑程序改革的成果,使量刑程序從封閉邁向了公開透明。這一規定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走向科學、民主的一大舉措;
3、在適用這一規定時,一定要區分四個概念:定罪事實、量刑事實、定罪證據和量刑證據,一定要把握好定罪量刑中的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才能準確地定罪量刑。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這個條件是指公、檢、法機關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作爲定案根據的證據查證屬實,才能達到證據“確實”的標準。具體講有四個方面:
1、說明證據問題也是程序問題,非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爲定案根據;
2、必須堅持以庭審爲中心,凸顯法庭審理的功能作用,因爲只有法庭審判,才能做到控辯平等參與、對社會公開、顯現法庭審理的權威;
3、作爲定案根據的證據,要以經過法庭調查、辯論程序所確認爲標準,那些反反覆覆、庭審中翻證翻供或確認爲非法證據的,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4、偵查機關對證據的收集、固定要從破案功能走向庭審定案功能,要經得起庭審的考驗。對公訴機關而言,提起公訴要達到“訴得出,定得了”的標準,所有公訴證據,都要經過法庭程序的檢驗,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辦案人員在每一證據均查證屬實的基礎上,經過對證據的綜合審查,運用法律知識和邏輯經驗進行推理、判斷,對認定的案件事實達到排除合理性的程度。
在這裏,小編還要說一下,第53條的規定其實還帶有很大的主觀認識因素,比如綜合證據排除合理懷疑就需要辦案人員結合實踐經驗、法律知識等來進行,而不同辦案人員的認識也不一定相同。因此,該條款操作起來應該也有一些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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