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對傷情可以重新鑑定嗎
一、民事訴訟對傷情可以重新鑑定嗎?
可以,但需要申請並經過法院同意。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做傷情鑑定去哪可以做?
傷情鑑定可以在醫院鑑定或者由法醫檢查。
所謂傷情鑑定,透過法醫調查取證或有醫院證據,顱腦受到物理撞擊,傷情症狀危及生命應按重傷標準治療。也可根據受害人被傷害的程度,犯罪情節,即確定其機體組織結構的破壞、大腦功能障礙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響和損害的恢復程度。
在重要的時間節點內,在入院期間或重症、昏迷期間,法醫透過公對公到醫院病房調查傷員、公對公取證,確認傷員當時傷情和客觀狀況,劃分傷情等級。透過醫療跟蹤、觀察檢查、症狀分析、測試比對,進行的一套法律醫學傷殘等級鑑定。
其中法醫鑑定是司法程序中有關技術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是運用醫學、生物學、人類學及物理、化學等方面的知識對與人身有關的活體、屍體及生物物證等的檢驗鑑定工作,從而取得死亡原因、傷害程度、兇器種類、血型分析、事實確認等結論性意見。
法醫鑑定結論是三大訴訟法的重要證據種類,由於其與人身密切相關,決定了法醫鑑定在訴訟和非訴訟活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是查明案件事實,分清案件性質的重要根據, 同時又是鑑別案內其他證據是否真實的重要手段。
可以說,法醫鑑定工作的好壞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着司法公正與否。正如同國家的法制制度分爲司法權、立法權、行政權一樣,相應地法醫鑑定也正在逐步走向司法鑑定、立法鑑定、行政鑑定三大領域。
三、臨牀法醫鑑定項目:
1.損傷程度鑑定
即輕傷、重傷、輕微傷鑑定或稱傷情鑑定。
2.傷殘程度鑑定
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鬥毆傷殘。
3.因果關係鑑定
指損傷與疾病的關係鑑定。
4.醫療糾紛司法鑑定
醫療行爲中是否存在過錯,若有,與患者死亡或殘疾之間的關係。
5.保險理賠鑑定
是否意外傷殘、重大疾病、全殘、失能達到保險理賠規定。
6.影像學資料的同一認定
所提供X光片、CT等資料是否爲同一人。
7.損傷後誤工時間的審查
損傷後休息時間長短的合理性判斷。
8.護理依賴程度鑑定、醫療依賴程度鑑定
損傷致殘後對護理及醫療的依賴情況判斷。
9.致傷物推斷或損傷機理分析
從損傷形態推測致傷物或分析損傷形成機理。
10.保險調查
綜合上面所說的,傷情鑑定一般是針對於在案件裏受了重傷的人才做的行爲,但如果對於傷情鑑定不服的話,那麼是可以要求重新做的,但也是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所以,執法人員在進行處理的時候也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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