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對鑑定不服是否可以重新申請?
一、故意傷害對鑑定不服是否可以重新申請?
故意傷害對鑑定不服是可以重新申請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從相關的鑑定規則看,患者及其家屬在六十日內,就可以接到鑑定報告書了。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於鑑定結論比較滿意的,就可以在法庭上要求法官按照該鑑定結論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於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法官另行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再次做鑑定。當然,在申請再次鑑定的時候需要有充分的理由,不能僅僅以鑑定結論對我們不利爲由申請再次鑑定的,這樣被法官接受的可能性很小。
二、何時可以申請醫療事故再次鑑定?
如果司法鑑定機構在鑑定的過程中,存在下列情況的,患者及其家屬就可以申請再次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上面的幾種情況是從鑑定機構的主體情況和業務範圍違規要求再次鑑定的。另外,如果患者及其家屬認爲相關的材料(包括病歷資料、輔助檢查、封存藥品、器械等等)存在大量僞造、篡改、更換的行爲,所提交的材料本身就是不真實、不合法的材料。司法鑑定是依據這樣的材料做出的鑑定結論的,本身的鑑定結論就是不能夠作爲判決的法律依據。患者及其家屬是可以申請再次鑑定的。
如果能夠再次司法鑑定,會出現幾個鑑定結論的問題,按照我國鑑定規則的規定,如果有多個鑑定結論的,鑑定結論之間沒有誰高誰低的問題,幾份鑑定結論都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主審法官根據案件情況,自行取捨。也就是說,即便是做出了好幾份鑑定報告,至於法官會以哪一份鑑定結論爲準,還是不確定的,有法官來決定。
在當代社會涉及到一些形式或者是民事方面的一些案件的時候,都會由司法機關的介入,因爲司法鑑定機構它是非常專業的,可以對於筆記或者是其他類型的一些行爲,做出一個合理的結果方面的認定,一般情況下不服這個結果的話可以再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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