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上訴狀格式是怎樣的?
一、管轄權異議上訴狀格式是怎樣的?
(一)首部應按順序定出下列事項:
1、標題“管轄權異議裁定上訴狀”。
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先定上訴人,後定被上訴人,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等內容。特別注意應把當事人在一審中的訴訟地位加以備註。例如:“上訴人(一審被告)”,“被上訴人(一審原告)”。
3、不服原審判決或裁定的事由。如“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於×年×月×日×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理由如下:”即轉入正文。
(二)請求和理由這部分應先寫提出上訴的訴訟請求,後說明上訴的理由。訴訟請求應明確、概括、簡潔,使人一目瞭然。上訴的理由關係到上訴請求能否成立,是用以論證上訴請求的,因此要充分有力、擊中要害。上訴理由應根據具體情況從三個方面或其中這一來闡述。首先,應針對原判認定的事實是否有錯誤,有沒有遣遺漏的重要事實,用以認定事實的證據是否可靠進行分析論證。其二,分析原審對案件定性是否正確,運用法律有沒有錯誤。最後,分析一審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有無違反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判的正確性。
(三)結尾要寫清“此致”“×××人民法院”,並在右下方由上訴人簽名蓋章,註明年、月、日。
(四)附項寫明下列事項:
1、上訴狀副本××份。
2、書證、物證各××件。
二、管轄權異議的處理是什麼?
(一)移送管轄
1、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依法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2、當事人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依職權審查後認爲本院無管轄權,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對於第一種移送管轄,依據《民事訴訟法》140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上訴,也即賦予了當事人對此種移送管轄提異議的權利。
對於法院的依職權移送管轄,《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受移送的法院認爲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其管轄,應當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即以指定管轄作爲其救濟程序,因此,無須再由當事人提異議。
(二)指定管轄,大多數學者認爲其是法律賦予上級法院的權利,從維護上級法院權威的角度來看,不應賦予當事人管轄異議權。這可避免不同主體行使監督管轄權行爲的交叉,防止當事人濫用訴權,實現訴訟經濟。管轄權轉移,是級別管轄制度中的一項變通性規定,它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上級法院審理屬於下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二是上級法院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由下級法院審理。管轄權轉移,雖然主要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審理案件的分工和協調,但是其必然會導致一審法院級別的變化。而一審法院的級別變化,還會導致可能發生的二審之管轄法院的級別變化,從而影響到當事人的程序利益。若當事人對管轄權轉移有異議,其實也即對級別管轄的異議,而依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級別管轄是可以提異議的。因此,爲切實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保障其程序利益,應當允許當事人對管轄權轉移提出異議。
管轄權異議一直以來都是我們國家非常重視的一個程序方面的問題,我國對於民事訴訟作出了明確的管轄規定,如果當事人對於管轄權問題發生了不同的看法,可以向法院提出,並且法院需要對此作出裁定,對此裁定不滿意,還有救濟途徑,也就是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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