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請求管轄是怎麼確定的?
民事訴訟請求管轄是怎麼確定的?
(1) 按照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根據案件標的額、影響、複雜程度來確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進階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受案範圍。一般而言,由於我國基層法院設在縣一級行政區,因此,大量的案件由縣級法院受理。
(2) 按照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地域管轄通常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適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則。
(3) 按照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特殊地域管轄主要適用於經濟合同糾紛,保險合同糾紛,票據糾紛,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侵權行爲提起的訴訟,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等。
(4) 按照專屬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具體規定是:
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引起的訴訟,專屬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基於管轄權而產生,是對民事案件審判權的一種“恆定”,法院對於沒有管轄權的民事案件無權審理。法定管轄又可分爲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裁定管轄又分爲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管轄實際上是着眼於法院與當事人或訴訟標的、訴訟標的物或法律事實的隸屬關係來確定的:從法院方面說,審理案件是它的職權,它應當有權審理髮生在它轄區內的案件,在當事人的所在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等位於某一法院轄區內時,該法院應當有權審理。
從當事人方面說,則由於住所、訴訟標的物等處於某一法院轄區內而與該法院產生一種隸屬關係,一旦發生訴訟,就應當服從該法院的管轄。
專門法院的管轄
我國除設立地方法院外,還設有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法院。這些專門法院也受理一定範圍的民事糾紛。它們的管轄範圍是:
軍事法院
當事人雙方均是軍隊內部單位的經濟糾紛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但僅有一方當事人是軍隊內部單位的民事案件,應由有管轄權的地方法院受理。
海事法院
我國海事法院受理當事人因海事侵權糾紛、海商合同糾紛(包括海上運輸合同、海船租用合同、海上保賠合同、海船船員勞務合同等)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海事糾紛提起的訴訟。
鐵路運輸法院
我國鐵路法院的管轄範圍主要包括:
(1)鐵路運輸合同糾紛;
(2)代辦託運、包裝整理、倉儲保管、接取送達等鐵路運輸延伸服務合同糾紛;
(3)鐵路系統內部的經濟糾紛案件;
(4)對鐵路造成損害的侵權糾紛案件。
裁定管轄
《民事訴訟法》中的裁定管轄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被告)對管轄提出異議,經人民法院審查,如果異議成立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如果異議不成立,則裁定駁回。
綜合上面所說的,民事訴訟一般都是分了區域的,就是爲了讓公民之間的糾紛可以得到更好的解決,所以, 在發生不能解決的事情之後一定要多諮詢一下當地的法院是否可以管轄,這樣纔不會浪費自己的時間,每個案件都有規定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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