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移送管轄文書的內容是什麼?
一、法院移送管轄文書的內容是什麼?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民初……號
原告:×××,……。
被告:×××,……。
(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資訊)
原告×××與被告×××……(寫明案由)一案,本院於××××年××月××日立案。
×××訴稱,……(概述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未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未應訴答辯。
本院經審查認爲,……(寫明移送的事實和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審判長×××
審判員×××
審判員×××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覈對無異
書記員×××
【說明】
1.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相關規定,供第一審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依職權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用。
2.案號類型代字爲“民初”。
3.當事人在答辯期間屆滿後未應訴答辯,人民法院在一審開庭前裁定移送的,可以同時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五條。
4.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二、移送管轄必須具備的條件
1、移送管轄必須具備的條件:
(1)受訴法院已經依法受理了該案件。
(2)受訴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或是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已經在先立案了。
(3)受訴法院認爲接受案件移送的法院有管轄權。
2、移送管轄的例外:
(1)無管轄權的法院已經對案件進行了實體審理,而當事人又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不必移送管轄,由受案法院繼續審理。
(2)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在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
(3)根據管轄權恆定原則,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起訴後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政區域變更的影響。
移送管轄在司法審理的過程中是常常出現的,司法機關對於相關案件的審理需要按照法定的管轄權來處理,如果在受理案件後,發現該法院並不具備管轄權的,是需要移送到具備管轄權的法院來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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