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之訴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一、確認之訴的特徵?
是指原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自己與被告之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的請求。確認之訴就是要求確認權利關係或法律關係之訴,承認這種請求的判決被稱爲確認判決。其特點有:
1、一方當事人提出確認之訴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的給付義務,而是要求法院明確某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體狀態。
2、法院對確認之訴進行審理後所作出的判決,沒有給付內容,不具有執行性。“確認某物的所有權人爲原告”、“確認某法人的代表人爲原告”等等就是確認之訴的例子。要求確認權利關係或者法律關係是確認之訴原則上的形式,不過作爲例外,要求對證明法律關係的文書是否真實(文書是否基於原告所主張的特定人員之意思而製作)之事實進行確認的“確認書證真僞之訴”也屬於確認之訴。
3、確認之訴還可以分爲確認權利關係存在的積極確認之訴與確認權利關係不存在的消極確認之訴。在其與判決效的關係中,除了既判力這一點之外,在其他任何方面兩者都可以說是相同的。消極確認之訴中的“確認金錢債務不存在之訴”可以被理解爲“要求支付金錢之給付之訴”的相反形態,在這種類型的確認訴訟中存在着一種債務人強制債權人進行起訴的機能,因此有必要予以特別的考慮。
二、確認之訴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對於確認之訴的管轄地需要根據確認之訴的內容進行確定,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是指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的訴訟。確認之訴就是要求確認權利關係或法律關係之訴,承認這種請求的判決被稱爲確認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爲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確認之訴是分爲積極和消極兩種的,因此它的情況是十分複雜的,我們必須要仔細的瞭解,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對於確認之訴的法律依據有哪些,則是一個朋友們務必要充分了解的答案。建議朋友們從確認之訴的分類出發,更加深入的瞭解這一方面的法律知識,完善自身對其的理解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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