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資格確認之訴的法律依據是怎樣的?
一、股東資格確認之訴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股東資格確認之訴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應當以公司爲被告,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係的人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
(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後,公司未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爲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爲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爲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二、與股東資格認定有關的“公司檔案”是什麼?
股東姓名或名稱是認定股東資格的最重要的依據,但是,很多檔案中均有記載股東姓名或名稱,而這些檔案在認定股東資格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又是不一致的,具體包括但不限於:
(一)公司章程
(二)出資證明書
(三)股東名冊
(四)商事登記檔案
(五)股權轉讓協議
(六)公司股票
(七)其他檔案
上述檔案是認定公司股東資格的主要證據和核心依據。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公司的股權是非常的重要的,但是也有一些情況之下會導致公司的股權發生糾紛,當事人糾紛就應當透過合法的方式及時的來解決,理由是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來確認公司股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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