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過了上訴期怎麼辦
錯過上訴期有兩種補救辦法:一是申訴;二是抗訴。
民事申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確有錯誤,按照法律規定,要求人民法院重新進行審理的行爲。但申訴僅是一種司法補救措施,僅是一種民主權利,而不是訴訟權利。
因此,申訴與起訴是不同的:起訴和上訴是當事人的一種訴訟權利,只要符合起訴和上訴的條件,
二審人民法院就應該受理;而申訴卻不同,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的申訴書並經審查後,須由原審或上一級人民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在多數審判委員會委員認爲原審確有錯誤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再審程序,並重新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再審,如果原審沒有錯誤,申訴無理,法院即通知駁回申訴。因此,申訴必須確有理由,否則,還是以息訴服判爲好,省得勞神傷財。
民事抗訴,是指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之一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行爲。
《民訴法》第18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由此可見,如果你確有理由,還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爲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即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你就可經過人民檢察院的抗訴途徑而提起案件的再審程序。案件經過再審,判決後一方或雙方不服判決,又可提起上訴,進行二審程序。
申訴有時效規定,我國《民訴法》第182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而檢察院的抗訴,卻未有具體時效。
總的說來,民事案件在規定的15天上訴期限內上訴最好。過了上訴期限,雖然申訴或抗訴是一種司法補救措施,但比起正常上訴來就麻煩多了,因爲啓動再審程序畢竟不是當事人說了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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