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第三人指的是誰嗎?
一、民事訴訟第三人指的是誰嗎?
民事訴訟第三人是指對他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或者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到原告、被告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
對原告、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爲有獨立請求權,或者案件處理結果可能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這是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根據。
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案件的審理結果可能與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這是第三人區別於共同訴訟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根本之點。
(一)受訴人民法院對與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無直接牽連和不負有返還或者賠償等義務的人,以及與原告或被告約定仲裁或有約定管轄的案外人,或者專屬管轄案件的一方當事人,均不得作爲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
(二)人民法院在審理產品質量糾紛案件中,對原被告之間法律關係以外的人,證據已證明其已經提供了合同約定或者符合法律規定的產品的,或者案件中的當事人未在規定的質量異議期內提出異議的,或者作爲收貨方已經認可該產品質量的,不得作爲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
(三)人民法院對已經履行了義務,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當事人的財產,並支付了相應對價的原被告之間法律關係以外的人,不得作爲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
二、民事訴訟的第三人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民訴中的第三人分爲有獨立請求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的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地位相當於原告,如果敗訴,訴訟請求不予支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能是原告可能是被告,如果其所在的被告一方敗訴,則會承擔責任。
三、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可以是證人嗎?
(一)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獨立請求權,或者雖然不具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人。
(二)第三人是相對於原被告而言,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或者作爲第三方當事人,對本訴的處理結果可能會對第三人產生有利或不利的影響。
(三)因此,第三人不能做證人,證人也不能做第三人。
民事訴訟的第三人如果是屬於被告一方的,那麼敗訴之後就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是不能夠作爲證人的,因爲與本案有直接或間接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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