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情形有哪些
一、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情形有哪些
訴訟時效期間延長,有別於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其在法律規定中並沒有具體規定有何情形,因其適用於訴訟時效屆滿後,且具體的理由需要經過人民法院審查後決定是否適用,因此,可能的情形並不具體。
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確有法律規定之外有正當理由而未行使請求權的,適當延長已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它是發生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後,而不是在訴訟時效過程中,而且能夠引起訴訟時效延長的事由,是由人民法院認定的。延長的期間,也是由人民法院依客觀情況予以掌握。
延長訴訟時效所依據的正當理由(事由)是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確認的,因爲社會生活的複雜性決定了法律不可能將阻礙訴訟時效進行的情況全部地加以規定。當出現中止和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之外的事實即特殊情況,造成權利人逾期行使請求權時,有必要授權人民法院審查是否作爲延長時效的事由,以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而所謂特殊情況而不指權利人由於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訴訟時效的延長適用於已經屆滿的訴訟時效。已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力,而由人民法院決定適當延長一定的期間。
因此,綜上所述,訴訟時效期間延長情形並沒有統一的規定,具體情形因案件不同、當事人的不同而有各種各樣的情形,但其適用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訴訟時效屆滿;
2、引起訴訟時效延長事由,由人民法院認定;
3、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爲確實屬於正理由的,可以延長。
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的具體期限是多少,由人民法院按客觀情況決定。
二、訴訟時效的規定及其中止與中斷情形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一)訴訟時效中止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二)訴訟時效中斷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訴訟時效延長與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中斷都屬於是法律專業名詞,並不是單純指訴訟時效在法定期間基礎上的延長,應區別於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在縱向確實可以看出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都有期限的延長,但從橫向上看,三者是有獨特的意義的,不能簡單地以期限的延長來看待訴訟時效期間延長。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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