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嚴重的會不會坐牢?
一、 民事糾紛嚴重的會不會坐牢?
民事糾紛嚴重的一般不會坐牢,民事訴訟是主要是關於財產糾紛和人身損害兩大類的爭議,一般以金錢賠償爲主。不會判刑。但是,如果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有違法犯罪行爲的,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針對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可採取凍結、劃撥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財產;強制遷出房屋等多種方式。但人民法院在採取這些措施時,應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要費用。
二、《民事訴訟法》對於判決的規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五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
第一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民事糾紛賠償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不同的糾紛事項所認定的具體情況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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