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事糾紛會坐牢嗎?
一、一般民事糾紛會坐牢嗎?
1、民事糾紛一般情況下不會坐牢,敗訴的後果是賠禮道歉、恢復原狀、返還原物、和賠償責任等。除非當事人違反了法律有關規定上升爲刑事案件纔會受到刑事追究。
2、民事糾紛當事人可能會坐牢的情形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的;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爲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透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透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七條採取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採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
二、民事糾紛一般怎處理
民事糾紛有四種解決途徑:和解、調解(訴訟外調解)、仲裁、訴訟。需要明確的是此處的調解是指訴訟外的調解而不是法院調解,而法院的調解屬於訴訟途徑。
1、和解的本質其實就是兩個字就是協商。但是和解屬於雙方的協商,這個不同於調解,調解是三方主體進行,由一箇中立的第三方來主持。但是和解與調解也有相同點,無論是和解還是調解其結果都是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即使存在中立的第三方,其作用只是主持,不能強制。和解的結果大部分人認爲應當具有合同效力,但是立法對於和解目前不太清新,不同地方和解的效力也不一樣。以後小編會和大家詳細論述。
2、訴訟外調解。經常見得訴訟外調解爲人民調解,該調解協議具有合同效力。
3、仲裁與訴訟的效力具最高的效力,其作出結果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仲裁有限制的,其有一個前提是必須達成書面協議,且適用範圍較窄,仲裁只能解決財產糾紛案件,而訴訟可以解決人身關係、財產關係案件。仲裁有專門的仲裁委員會主持進行,而訴訟依然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
通常情形下,只有是公民已經實施了犯罪行爲、且司法機關已經掌握了其實施犯罪行爲的足夠證據的情形下,該公民纔有需要坐牢的可能。而對於一般的民事糾紛,糾紛當事人需要負的是支付賠償金等的民事責任,而不是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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